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5653号
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城北工业集中区(大公镇王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3968120H。
法定代表人:崔永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明,江苏由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临漳县金凤大街北段西侧佳恒花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230708039921。
法定代表人:张云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增悦,天津悦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慧,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务。
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邺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7元,由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兴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