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621民初952号
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城北工业集中区大公镇王院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21593968120H。
法定代表人:崔永年,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国明,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启安建设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8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11388337938。
法定代表人:殷玮东,董事长。
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启安建设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06元,减半收取1253元,由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晶晶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吴 瑾
书 记 员 任志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