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3115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923民初3115号
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县城北工业集中区(大公镇王院村)。
法定代表人:崔永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乐存,江苏紫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被告:孟煜凯,男,199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孟煜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6元,减半收取计368元,由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
审 判 员  王 军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朱龙芹
书 记 员  王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