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7民初7728号 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安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由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万象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7日立案。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计232元,由原告南通英红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