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911执保205号
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57号。
被保全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二七办事处陈庄大街152号。
被保全人:***,男,回族,1981年5月29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祝阳镇梭北村252号。
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山东**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保全人有银行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银行存款85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冻结届满日见银行冻结回执)。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马 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