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786执972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昌邑市供销商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昌邑市供销商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575606元及利息22000元,承担垫付诉讼费4778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要求履行义务。
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通过网络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3097.***元,2018年9月26日被执行人自动履行30000元。2018年9月***日申请执行人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鲁0786民初185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