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86民初3736号
原告: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驻所地:山东省潍坊昌邑市昌柳路2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金芳,山东潍滨律师事务所。
被告:山东昌邑乾隆杯酒业有限责任公司,驻所地:昌邑市新昌路2-6号。
法定代表人:魏建峰,董事长。
被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昌邑市,
原告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昌邑乾隆杯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8日以与被告自行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22.60元,减半收取7311.3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2311.3元,由原告潍坊市平安消防工程有限公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翟晓天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