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502执保436号
申请人:胜利油田利丰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邹城路与凤凰山路交叉口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6712039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弗伦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76号豪安商务广场3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7CLT7B。
法定代表人:蒋苹,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惠民县。
申请人胜利油田利丰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弗伦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胜利油田利丰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弗伦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洪庆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田利丰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弗伦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洪庆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其他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
该期限届满前案件仍未审结的,申请人应向本院申请办理延期手续。逾期未申请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自行承担责任。
案件申请费3020元,申请人胜利油田利丰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已向本院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