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保203号
申请人: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府前大街57-1号金辰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6712039B。
法定代表人:郭迎会,董事长。
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5798529J。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董事长。
申请人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案件申请费1270元,由申请人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忠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高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