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82民初115号
原告:四川科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什邡市经济开发区沱江路西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600205366604X。
法定代表人:强凯,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坤,四川方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肥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6712039B。
法定代表人:郭迎会,该公司负责人。
原告四川科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月12日原告四川科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告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科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029元、保全费1470元,由原告四川科新能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 娜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谭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