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利丰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利丰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山东弗伦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1033号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府前大街57-1号金辰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6712039B。
法定代表人:郭迎会,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弗伦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西四路376号豪安商务广场32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MA3P7CLT7B。
法定代表人:蒋苹,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朱洪庆,男,198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山东弗伦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监事,住山东省惠民县。
被执行人:蒋苹,女,198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弗伦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住山东省垦利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弗伦得节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朱洪庆、蒋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即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2020)鲁0502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被执行人告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2、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6月28日、8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和车辆等信息,扣划并支付41631.38元,查封了被执行人三辆车,但车辆未控制,故无法处置。
3、本院通过传统查控的方式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辖区内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信息。
4、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5、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1条、第2条、第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0502民初52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余额,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庆水
审判员  隋连成
审判员  程全刚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杨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