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油田利丰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胜利油田利丰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502执24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胜利工业园邹城路与凤凰山路交叉口北1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0666712039B。
法定代表人:郭迎会,董事长。
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95798529J。
法定代表人:李长根,董事长。
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21年7月23日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1年7月27日,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并未进行财产申报。
2021年7月27日、8月20日、10月14日、11月21日、12月19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银行存款;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但注册日期较长且登记地在新疆,未采取强制措施;未发现不动产登记信息。
2021年9月11日,委托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石油集团西部钻探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协助单位于2021年9月15日回函说明,在该单位的债权已于2019年9月17日转让。
新疆华油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是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厦门一街北一巷21号,本院多次与被执行人沟通,被执行人表示该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较多,目前无能力履行本案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21年12月14日,本院依法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胜利油***石油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开振律师,向其通报说明了执行情况,并询问其是否申请悬赏公告、是否能够提供其它财产线索。李开振对执行情况认同,表示不申请悬赏公告、不申请执转破,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并表示如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11798.29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502民初12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持原生效裁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丽
审判员 高 敦
审判员 刘建民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泽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