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6390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国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赵化超,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在审理中双方已协商解决,被告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原告**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郑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