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6299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市辖区。
被告:国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与和平路交叉ロ东。
法定代表人:赵化超。
原告**与被告***、国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兰峰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郑安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