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一、某某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5532号

原告:**一,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被告:国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赵化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该公司员工。

原告**一与被告***、国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一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一负担。

审判员 杨 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增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