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322民初5532号
原告:**一,男,1978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郯城县。
被告:***,男,1900年1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开发区。
被告:国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中华路与和平路交叉口东。
法定代表人:赵化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宇,该公司员工。
原告**一与被告***、国尚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一于202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一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计62.5元,由原告**一负担。
审判员 杨 源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李增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