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铁岭县红石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02民初80号

原告: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南马路五金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那少华,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左征,系铁岭市银州区弘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铁岭县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李**镇腰未台冲村。

法定代表人:蔡秋景,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军,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铁岭县红石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

原告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9年末,原告因承建山东路桥的高速施工项目需要采购大量修路用石渣,经多方联系同被告公司达成了石渣采购意向。双方于2020年1月10日签订了《租赁协议》,双方约定:被告以转包方式向原告供应修路用石渣,合同期为一年。原告向被告预付定金40万元,开始供应石渣时按照每立方米8元的价格在原告预付定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如出现合同终止,原告所预付款项多退少补,协议签订后,原告履行了预付定金40万元的支付义务,但由于被告采石许可证年检未通过等原因,石场根本无法进行采矿作业,故原告直至起诉之日也未取得过任何石渣。后原告找到被告多次协商要求退还预付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至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铁岭县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请求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将该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被告住所地在铁岭县,故本院不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铁岭县红石矿业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铁岭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敬东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董 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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