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2民终15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银州区工人街南马路五金综合楼6号。
法定代表人:那少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颖,系该公司职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铁岭县红石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县李千户镇腰未台冲村。
法定代表人:蔡秋景,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系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告铁岭县红石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2021)辽1221民初1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二0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上诉人辽宁富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宿中顺
审判员 陈 晶
审判员 贾春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郑紫
书记员黄博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