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皖0711民初387号
原告:***,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宪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16号出生,汉族,住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铜陵市郊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安徽建工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义安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三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建工长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19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3月25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034元,减半收取20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