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吾前吾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吾前吾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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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宁0104民初16910号
原告:**,男,1984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江苏吾前吾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金门路365-367号。

法定代表人:胡兆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时间:2022年11月1日

待裁定事项:是否准许撤诉

裁定结果:准予**撤诉

诉讼费用负担: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36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谷胜龙
二○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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