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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2)宁0104执保1022号
江苏吾前吾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人江苏吾前吾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3359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诉前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宁0104民初133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冻结被申请人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民族南街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中国银行银川市宝湖东路支行账户(账号:×××)的存款,保全金额448144.39元。冻结期限自冻结之日起一年。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执行保全,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通知如下:
申请人江苏吾前吾后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宁***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宁0104民初13359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