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891执恢144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6月9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执行人:*学成,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生,住淮安市淮阴开发区。
被执行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8767368-9,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社,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增龙,该公司副总经理。
**与*学成、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15日作出(2016)苏089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一、*学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吴庭支付工程款1388495.65元及利息(以1300255.2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至给付之日;以88240.4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至给付之日,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二、*学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支付工程款459225.5元及利息(以442097.15元为基数,自2014年12月29日至给付之日;以17128.35元为基数,自2015年12月29日至给付之日,以上利息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标准计算);三、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隆开建设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吴庭、**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29元,由*学成、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隆开建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进行如下财产调查并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黑名单”告知书、财产申报令及限制高消费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限期申报财产。
2、经财产调查,被执行人*学成银行存款余款不足,没有不动产、车辆、工商、公积金登记;已和另案合并扣划被执行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96346.24元、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款213134.7元,二案剩余执行款已足额扣留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款及工程款;被执行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没有不动产和车辆登记,除已扣划的存款外没有其他银行存款,虽有工商登记,但经实地查找,该公司已不在注册地址实际经营;经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学成下落,无法对执行过程中已查封的无产权登记房屋实际权属及查封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无法确定有无处置权,暂时不能处置。
因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就本案执行依据即(2016)苏089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该院作出(2019)苏08民申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再审,本案依法中止执行。经再审,该院作出(2019)苏08民再57号民事判决,维持本院(2016)苏0891民初3500号民事判决第一、二、四项,变更第三项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责任”,故本院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措施,已扣划存款应依法退还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学成和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3、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不申请将被执行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移送破产审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学成和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48173.12元。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并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执行过程中申请再审,再审判决已改判其不承担连带责任,应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执行措施,退还已扣划存款及扣留的执行款、工程款。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已扣划的被执行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被执行人*学成暂时不能处置的无产权登记房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学成和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且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苏08民再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依法可要求被执行人*学成和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学成和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学成和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落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徐 蓉
审判员 伏 健
审判员 周 丰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 徐冰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