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吉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学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813执14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张家港市。
法定代表人杨石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殷小其,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社,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学成,男,汉族,1965年11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学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作出的(2019)苏081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裁判:一、被告*学成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江苏城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代为履行款292605元二、被告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上述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89元,减半收取2845元,由被告*学成、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执行。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已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2019年11月20日向二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责令二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被执行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报告财产。因二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二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黑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名单。
2、因被执行人*学成未按要求报告财产,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决定对被执行人*学成拘留十五日,并已报送公安布控。
3、通过网络查询系统和实地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二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股权登记信息,二被执行人名下余额较小的银行存款已采取冻结措施,价值较小。
4、2020年4月1日,到被执行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进行实地走访调查,发现其公司大门紧闭,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同日,到被执行人*学成所在地村委会进行实地走访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5、2020年4月12日,本院已将该案的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且本院在立案时已与申请执行人进行过谈话,告知其如不能提供有效的关于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或线索,且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根据法律规定采取了其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的,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同意出现上述情况案件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以上事实有查询回执、邮寄送达材料、限制高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拘留决定书、实地走访调查材料等证据证实。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0元,未执行标的为29260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金。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报告财产。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出现上述情况案件可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2019)苏0813民初159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何素军
审 判 员 章熙全
审 判 员 邓金龙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郑雪峰
书 记 员 金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