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筑吉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淮安宸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苏执监648号
申诉人淮安宸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宸德公司)因与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隆开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洪泽法院)(2018)苏0813执异49号、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淮安中院)(2018)苏08执复12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监督。本院依法立案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首先,关于申诉人主张的执行标的计算错误的问题。根据异议、复议审查中查明的执行标的计算方法和计算结果,虽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结果有利于申诉人宸德公司,申请执行人隆开公司亦自愿放弃剩余债权,执行标的额计算并未影响宸德公司的相应权益。本案执行依据(2014)淮中民终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并未对扣税事宜及数额作出认定,申诉人主张应按照扣税后数额计算债权本金及利息和迟延履行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其次,关于申诉人主张的公告送达违反法律规定,评估程序违法,未收到抵债裁定和结案通知书等问题。经查,执行法院在启动执行程序时,已经依法通知宸德公司选择评估机构,而宸德公司法定代表人拒收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还对法院后续多种执行措施采取回避行为,因此,执行法院对后续执行措施相应文书采取刊登公告、现场张贴等方式予以送达。2017年11月28日,执行法院找宸德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殿德谈话,要求其提供公司明确送达地址,魏殿德拒绝书写书面送达地址,称以公司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为准,2018年9月27日,洪泽法院以宸德公司营业执照地址向该公司邮寄结案通知书,结案通知书被退回,退回原因为“拒收退回”。综上,因申诉人拒不配合法院执行、拒绝签收相应法律文书并留下准确送达地址,导致执行法院只能通过公告方式和向公司营业执照地址邮寄方式送达相应法律文书,该送达为合法送达,申诉人应自行承担不能及时收到相应法律文书的不利后果。人民法院的执行和评估行为并无不当,申诉人的此项申诉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再次,涉案房地产已经经过两轮拍卖均流拍,其实际价值已经经过市场检验。申诉人主张评估结论低于市场价格并要求重新评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最后,申诉人主张本案执行依据(2013)泽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中存在滥用司法职权、枉法裁判的情形,不属本案异议复议程序理涉范围,申诉人可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申诉人宸德公司的申诉请求不成立。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2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隆开公司与被执行人宸德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淮安中院于2014年9月24日作出(2014)淮中民终字第1225号民事判决书:一、撤销洪泽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维持洪泽法院(2014)泽民初字第157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三、上诉人宸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被上诉人隆开公司工程款1483053.48元及利息(其中1226069.76元的逾期利息从2012年5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保修金256983.72元的逾期利息从2014年2月9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一审案件受理费27192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2200元,由被上诉人隆开公司负担10664元、上诉人宸德公司负担637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8418元,由上诉人宸德公司负担。 由于宸德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洪泽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泽执字第2107号。执行过程中,洪泽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洪泽县××商住楼××室的房产,2015年7月31日,划拨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20万元。2015年4月2日,洪泽法院作出(2014)泽执字第2107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因申请执行人隆开公司申请恢复执行并请求对涉案房地产进行拍卖,洪泽法院于2016年10月17日立案恢复执行,案号为(2016)苏0829执恢299号。执行过程中,洪泽区法院于2016年11月8日作出(2016)苏0829法司鉴委字第168号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因被执行人宸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魏殿德不同意选择评估机构并拒绝签收选择评估机构通知书,洪泽法院将该告知书在涉案房地产处予以张贴。受洪泽法院委托,江苏同方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3日作出苏同方【2016】(淮房)(鉴)字第0020号《淮安市洪泽县惠民三期商住楼1幢301室住宅用途房地产评估报告》,评估涉案房地产总价为131.85万元。该报告于2017年3月29日经由《江苏经济报》予以公告送达。2017年5月16日,洪泽法院作出(2016)苏0829执恢299号拍卖通知书、裁定书,委托有关中介机构对被执行人涉案房地产进行拍卖。2017年6月20日,洪泽法院作出(2016)苏0829执恢2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地产以105.48万元为底价进行第二次拍卖。2017年8月15日,洪泽法院作出(2016)苏0829执恢29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地产以105.48万元为底价进行变卖。2017年8月24日,洪泽法院在《江南时报》发出变卖公告。2017年9月13日,洪泽法院作出(2016)苏0829执恢299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地产以105.48万元为底价进行第二轮第一次拍卖,2017年9月15日,在《江南时报》发出拍卖公告。2017年10月17日,洪泽法院作出(2016)苏0829执恢299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对涉案房地产以896580元为底价进行第二轮第二次拍卖,2017年10月19日,在《江南时报》发出拍卖公告。相关的裁定书均在涉案房地产处予以张贴。因涉案房地产以保留价896580元第二轮第二次流拍,申请执行人隆开公司申请以物抵债,洪泽法院于2017年11月7日作出(2016)苏0829执恢29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宸德公司所有的涉案房地产作价89658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隆开公司抵偿债务896580元。当日,该裁定书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
驳回淮安宸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诉请求。
审判长 唐   志   容 审判员 李晶审判员赵建华
书记员 杨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