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813破31号之一
申请人:江***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5月16日,江***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因无法接管江***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财务账册等重要资料,且该公司无任何财产,已无法清偿债务和破产费用,请求本院终结江***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江***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江***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终结本案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江***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如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二年内发现有依法应当追回的财产或者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追加分配。
本裁定书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严 刚
审判员 高洪洲
审判员 邓金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