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812民初6524号
原告:***,男,1964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被告:江***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区。
被告:王正社,男,1959年4月20日生,汉族,住淮市洪泽区。
被告:徐凯,身份信息不详。
被告:王玉华,男,1955年11月2日生,汉族,住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与被告江***壸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正社、徐凯、王玉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刘平静
二〇二一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魏 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