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1386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守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望亭镇御亭路2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7752723631L。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月,江苏宏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明明,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菊红,江苏王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守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21)苏0507民初50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2月0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守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江苏守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守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守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朱立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芮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