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守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市某某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507执14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御亭路**。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6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

被执行人: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国际物流园华兴路/div>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苏州**海联物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镇新梗村华兴路/div>

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苏州**海联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相民初字第0203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6686106.59元,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

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传票、执行通知书、申报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亦未在本院传票规定的时间到庭。

2、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于2018年5月9日,赴苏州市车管查封被执行人苏州**海联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八辆;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名下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苏E×××××汽车三十一辆;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苏E×××××、苏E×××××汽车二辆,查封期限2018年5月9日至2020年5月8日,但上述车辆均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另查封被执行人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持有的江苏龙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732.5万元的股权,但本案查封属于轮后查封,暂无法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本院赴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相城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未查获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4、因被执行人***、苏州**海联物流有限公司、苏州兆丰物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6686106.5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利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张木林

审 判 员  邹建良

代理审判员  路宽成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叶成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