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研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深圳市中深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鼓民辖初字第140号
原告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研工程技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043364-3,住所地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710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生。
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建设装饰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1521244-5,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吉莲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发研工程技术公司诉被告***、中深建设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深建设装饰公司在答辩期间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申请人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吉莲大厦二层,并非本市鼓楼区。另双方约定协商不成,提请甲方公司(被告中深建设装饰公司)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仲裁,甲方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为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故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也无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或深圳市仲裁委员会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认为,双方约定协商不成,提请甲方公司所在地有关部门仲裁,因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应无效。本案建设工程地点在南京大地建设集团,该地点为本市鼓楼区华侨路,故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经审查,2012年8月6日原告与被告中深建设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图方案要求,完成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技术培训中心大厦二楼装修改造工程梁加固施工项目;项目名称为:大地风尚会所室内装修工程加固项目;签订地点:华侨路大地大厦二楼;如通过协商而不能统一的争执,提请中深建设装饰公司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仲裁等”。2014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言明欠原告大地风尚会所加固工程工程款。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中深建设装饰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虽约定协商不成,提请被告中深建设装饰公司所在地有关部门仲裁,但因对管辖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故该管辖约定无效。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告所做工程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技术培训中心大厦二楼装修改造工程梁加固施工项目(即大地风尚会所室内装修加固工程)。审理中,原告提供大地国际会所在网上的招聘信息、南京大地建设集团的百度截图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南京悦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证明原告所做工程地址在本市鼓楼区华侨路,因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建设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本市鼓楼区,故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该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告***住所地在本市六合区,故该案应由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玫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见习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