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发研建设有限公司

上诉人深圳市中深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宁民辖终字第43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中深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新洲路吉莲大厦二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苏省南京市建邺区庐山路158号嘉业国际城3幢2710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67年3月24日生。
上诉人深圳市中深建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发研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研公司)、原审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服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4)鼓民辖初字第14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4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查明,2012年8月6日发研公司与中深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约定:“发研公司按照业主提供的设计图方案要求,完成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技术培训中心大厦二楼装修改造工程梁加固施工项目;项目名称为:大地风尚会所室内装修工程加固项目;签订地点:华侨路大地大厦二楼;如通过协商而不能统一的争执,提请中深公司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仲裁”。2014年1月18日***向发研公司出具欠条,言明欠发研公司大地风尚会所加固工程工程款。
原审法院认为,发研公司与中深公司签订《施工合作协议书》虽约定协商不成,提请中深公司所在地有关部门仲裁,但因对管辖的仲裁机构约定不明确,故该管辖约定无效。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发研公司所做工程为: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技术培训中心大厦二楼装修改造工程梁加固施工项目(即大地风尚会所室内装修加固工程)。审理中,发研公司提供大地国际会所在网上的招聘信息、南京大地建设集团的百度截图及南京大地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给南京悦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通知,证明发研公司所做工程地址在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因上述证据并不能证明建设工程地点(即合同履行地)在南京市鼓楼区,故该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因被告***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故该案应由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管辖,遂依法裁定本案移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处理。
中深公司不服一审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称,双方约定协商不成,提请甲方公司(中深公司)所在地的有关部门仲裁,甲方公司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为深圳市仲裁委员会,故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和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无管辖权,本案应由深圳市仲裁委员会审理,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移送。
本院对原审法院所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仲裁的条款未明确指明具体的仲裁委员会,属无效约定,事后双方又无补充约定仲裁,本案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上诉人发研公司所举证据不能证明工程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原审法院既不是合同履行地,也不是被告住所地的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被告之一住所地的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对上诉人中深公司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董学峰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