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鲁0724行审51号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潍坊市宏泰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向我院申请执行潍坊市宏泰装饰有限公司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以被执行人潍坊市宏泰装饰有限公司2014年4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山旺镇席家河村土地36662㎡(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建设用地面积12553㎡;不符合规划面积24109㎡)建厂房,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作出了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被执行人“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12553㎡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限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10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罚款共计1099860元”,罚款的履行期限为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勘测图、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行政处罚督促履行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及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9月11日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潍坊市宏泰装饰有限公司,执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没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履行期限届满后虽经申请执行人催告仍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现申请执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10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被执行人潍坊市宏泰装饰有限公司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没有申请复议,逾期虽经催告仍未履行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临朐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临国土资行罚字[2015]第345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潍坊市宏泰装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109㎡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逾期依法强制执行,由临朐县山旺镇人民政府牵头与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共同组织实施。
临朐县山旺镇人民政府、临朐县国土资源局应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个月内强制执行完毕,并在执行完毕后五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