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2民初2602号
原告:***,男,1966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盐城市大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盐城市大丰区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星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687177653B,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中山北路306-5、6号门面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达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星辰建设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