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183财保11号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镇葛洪路东侧润阳广场****。
法定代表人:顾伟俊,系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经济技术开发区凯旋城**楼。
法定代表人:夏菁潞,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江西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价值60万元的财产。申请人以其与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句容支公司签订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或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房道生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张爱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