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706民初2282号之二
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宁海街道新北村9号。
法定代表人:王同高,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舜富,江苏瑞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元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经济开发区扬子江中路186号。
法代代表人:冯德春,总经理。
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元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连云港泰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90元,减半收取4145元。
审判员 展 昊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婷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