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981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
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迎宾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锐。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本案审理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