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豪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40981号 原告:***,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方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营业场所江苏省建湖县城向阳西路39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建湖县。 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冈西镇迎宾路8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高锐。 第三人:**,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 原告***与被告江苏建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2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受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影响,本案审理难以继续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