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91民初1262号之二
申请人: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工业南路100号三庆枫润大厦1202室。
法定代表人:边俊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正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9年12月10日出生,现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申请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忠和,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能化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13日作出(2018)鲁1791民初1262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0万元。申请人山东省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玉皇化工有限公司名下存款14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