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只楚集团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烟台市福山区国宝玻璃有限公司与山东只楚集团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5193号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国宝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杏园路*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海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只楚集团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电厂东路付*号。
法定代表人:马连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建辉,山东小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国宝玻璃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只楚集团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21日立案。本院定于2019年4月29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国宝玻璃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国宝玻璃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172元,减半收取计2586元,由原告烟台市福山区国宝玻璃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门小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