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481执7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亚萨合莱国强(山东)五金科技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只楚集团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06月05日向被执行人山东只楚集团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具备履行义务的能力,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只楚集团华盛装饰工程有限公中国建设银行370×××66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60276.5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兴明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崔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