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年、山东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9003号
原告:**年,男,196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汶上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彦,济南槐荫法苑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永名,经理。
原告**年与被告山东汉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年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年以被告已返还欠款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年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减半收取计69元,由**年负担。
审判员  张斌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贾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