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鲁广加固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金龙劳务有限公司与济南鲁广加固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工程施工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4)历民重初字第7号
原告济南金龙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鲁广加固工程有限公司、济南市历下实验小学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9日作出(2014)历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原告济南金龙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该院作出(2014)济民五终字第868号民事裁定,撤销了(2014)历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发回本院重审。本院重新立案后,依法审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济南鲁广加固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办理了注销登记,已不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不是本案适格的当事人,应予驳回原告济南金龙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济南金龙劳务有限公司可在明确被告后,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南金龙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阮 斌 人民陪审员 秦 芳 人民陪审员 吴卫平
书 记 员 刘 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