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舰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

中舰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天津一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0民初4194号
原告:中舰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06LRTPX2),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中心商务区)迎宾大道1988号2-901。
法定代表人:文士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卫民,天津芳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一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034214XE),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军粮城街津塘公路九号桥北一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3号库。
法定代表人:杨伟林,经理。
原告中舰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一商旧机动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中舰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舰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舰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182.5元,由原告中舰建筑工程(天津)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富柱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梁 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