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705民初3866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63211503。
法定代表人:梁月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杰,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一座14层1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4851B。
法定代表人:唐四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79.09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妙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 林淑英
书 记 员 黎婉明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705民初3866号
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三江镇利生六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5863211503。
法定代表人:梁月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鸿杰,广东焯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一座14层14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4851B。
法定代表人:唐四联,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100024296D。
法定代表人:石雨。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5979.09元(已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预交),由原告江门市新会华源管桩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妙玲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法官助理林淑英
书记员黎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