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111民初7935号
原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佳嘉豪商务大厦一座14层14B。
法定代表人:唐四联。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苏明,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日梅,广东粤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北太路1633号广州民营科技园科盛路8号配套服务大楼5层A505-133房。
法定代表人:廖宏斌。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思楠,该公司员工。
原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劳务款931769.68元。本院已于2021年3月20日立案受理。
经查,2014年12月26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劳务分包人)签订《劳务承包合同》,约定:乙方主要为甲方工程提供劳务专项作业并进行集中管理,工程名称:韶赣铁路一标,工程地点:江西省大余市,分包范围:棚下章江特大桥,提供分包劳务内容:劳务施工分包范围内全部作业。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因履行《劳务承包合同》产生纠纷,根据合同内容,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关系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本案管辖;又因合同施工内容与铁路及其附属设施建设有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的规定,本案属于铁路运输法院专属管辖。涉案建设工程地点位于江西省,故本案应移送至南昌运输法院审理。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南昌铁路运输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周 蕾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何丽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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