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06民初4617号
原告: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黎炳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贝贝,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文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四联,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光辉,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清钦,广东星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蓝色空间创意城市基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龚海鹏。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因被告欠其货款,遂于2022年2月23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货款8492836.32元;2、被告支付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3月6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的4倍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亿嘉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尚欠货款8492836.3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欠货款8492836.32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判决生效后,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219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所负之数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柯 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瑞容
书记员 陈靖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