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再联投资有限公司等委托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民初7432号
原告:***,男,汉族,1953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深圳市再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北侧、艺园路西佳嘉豪商务大厦14B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9395309XE。
法定代表人:庄春来。
被告: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12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279394851B。
法定代表人:唐四联。
被告:唐四联,男,汉族,1954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再联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唐四联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其以经济困难,无能力在立案时先缴纳诉讼费,但根据其与各被告在《代理三案操程》中有约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为由向本院申请缓交诉讼费。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予准许。原告***收到本院发出的不准予缓交诉讼费用通知书及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袁洪涛
审判员  琚 虹
审判员  谢文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庄 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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