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烠州市烨达实业有限公司、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7943号
原告:惠州市烨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州市仲恺高新区潼湖镇五村村大联小组。
法定代表人:王为仙,经理。
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洞庭路131号新天地科技大厦A-620。
法定代表人:刘帅,董事长。
被告: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北杨洼251号。
法定代表人:石雨,董事长。
第三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龙井社区建安一路9号恒明珠金融大厦东座1208。
法定代表人:唐四联,经理。
原告惠州市烨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二局第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湛联基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于2022年4月2日立案受理,原告在指定期间内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惠州市烨达实业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小雨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张 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