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资产评估测绘咨询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某某与被告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鼓商初字第1848号
原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3582914-X),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傅宜东。
原告***,女,汉族,1963年2月2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住南京市溧水县。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陈自忠,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委托代理人吴致麟,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174206-3),住所地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杨彤焰。
委托代理人施吉祥,男,汉族,1988年8月1日生,住所地南京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三师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出于自愿,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原告南京联强冶金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斌兵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黄小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