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分秒科技有限公司

郑州分秒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南九州凤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豫0191民初3367号
原告:郑州分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俭学街2号院2号楼(启迪之星金水创业园)1层110房。
法定代表人:叶莉杰,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海滨,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洋洋,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河南九州凤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CBD商务内环路2号12层1203号。
法定代表人:刘钦。
原告郑州分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分秒公司)与被告河南九州凤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州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分秒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海滨,被告九州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州公司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路边停车项目开发合同书》;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合同款1.6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10月10日,原被告双方签订《路边停车项目开发合同书》,约定:被告为原告开发路边停车软件,开发周期为:2018年10月10日始至2018年11月15日止为软件开发周期,自2018年11月16日始至2018年12月1日止为试用期。当天被告又向原告补签了《路边停车项目违约条款》,约定:1.若无法按时交付软件;2.项目无法开发完成。如有以上两项任意一项未完成,责任归河南九州凤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将项目款全部退还,并额外支付30000元(叁万元)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10月11日将预付款16000元汇入了被告指定的刘钦账户。现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软件,已构成违约。
被告九州公司辩称,涉案项目是原告委托被告开发一个路边停车项目的APP,最开始是用的是PHP语言,被告开发三周之后,让原告方看了以下开发进度以及完成一些代码,后来原告要求改变开发语言,要求使用JAVA语言,被告不愿意更改开发语言,因为这意味着前期所做的工作全部白费了。被告不同意退还预付款及支付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路边停车项目开发合同书》一份,约定,乙方为拓展公司项目,委托甲方为其开发路边停车软件;开发周期为2018年10月10日至2018年11月15日,试用期为2018年11月16日至2018年12月1日;该软件乙方支付给甲方费用总额为4万元,签订合同当日,乙方将预付1.6万元作为预付款,软件开发流程完成,乙方将支付1.6万元,从软件交付之日起,有15天作为软件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支付人民币0.8万元,作为软件开发余款;甲方银行账号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卡号为62×××71等。
同日,被告向出具路边停车项目违约条款一份,载明,1.若无法按时交付软件;2.项目无法开发完成,如有以上两项任意一项未完成,责任归于九州公司,将项目款全部退还,并额外支付3万元违约金。
2018年10月11日,原告向合同约定的被告账户转款1.6万元。
原告向本院提交微信聊天截图一份,证明2018年10月24日,原告公司人员与被告法定代表人刘钦沟通,要求原合同继续履行,被告同意,合同继续有效。被告质证认为,对真实性有异议,原告方是2018年10月21日叫停项目,被告就通知下面团队就解散了。至2018年10月24日,原被告再次商讨合同履行,原告称原合同没有用了,被告就问合同能不能撤销,原告要求被告把预付款退还,被告不同意。
庭审中,被告称,我们是2018年10月10日签订的合同,当时合同口头约定合同完成后,刘钦将去原告公司任职技术总监一职,月薪为1.2万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2018年10月21日,原告要求被告方更换开发语言,更换开发语言会对被告造成损失,被告不同意更换。原告选择叫停项目,选择和其他公司合作,被告就解散了开发人员,2018年10月24日,原告称,双方之间的合同没用了,问被告预付款如何处理,要求被告退还预付款,被告不同意,原告也不愿意取消合同。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路边停车项目开发合同书》、《路边停车项目违约条款打印件》、银行转款凭证、私营企业基本信息查询单、微信聊天截图及开庭笔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路边停车项目开发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未能按时完成,合同目的已不能实现,故原告诉请解除《路边停车项目开发合同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预付款1.6万元,原告诉请判令被告返还合同款1.6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违约金,本院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不再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路边停车项目开发合同书》:
二、被告河南九州凤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郑州分秒科技有限公司款项1.6万元;
三、驳回原告郑州分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原告郑州分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75元,被告河南九州凤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七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员 彭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文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