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执保1859号
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址: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10040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68年3月5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高新区。
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50,78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150,781.0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二三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