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0391民初1207号
原告:***,男,1959年1月27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10040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8年12月3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沂源县,系被告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建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国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