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321执保2852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性,1963年12月05日出生,汉族,住桓台县。
被保全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高新区柳泉路2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3771004018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2)鲁0321民初3437号民事调解书,于2023年06月0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经本院审查,于2023年06月09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同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1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俊
二〇二三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